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指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讨论问题和决策的方式、程序等。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会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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